马先生和赵小姐在网上认识后,见面便快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之后两人一起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生活美好,但是由于二人未采取避孕措施,两年间赵小姐三次怀孕,马先生总是以不是对的时间,或者各种理由劝赵小姐打掉孩子,为此,赵小姐打胎三次。
赵小姐打胎后情绪不稳定,马先生总以赵小姐无理取闹为由,和赵小姐争吵,最后一次争吵是在赵小姐刚刚做完人流手术时,赵小姐觉得这个男人已经没有什么值得留恋的了,于是,赵小姐向马先生提出分手,马先生立马就答应了。
赵小姐觉得自己这几年的青春真是喂了狗了,很生气同时也很伤心。之后,赵小姐以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向马先生要求赔偿,马先生觉得感情是你情我愿的,两人协商不成,赵小姐便一纸状诉将马先生告到法院,希望法院判处马先生支付流产期间的手术费用,以及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15万元。
那未婚同居时,女方流产造成的身体损伤,你觉得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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