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稚气少女心 于 2021-12-1 17:23 编辑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一对情侣同居4年后分了手 男方认为 房子、车子虽然是 女方独自出钱买的 但他有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 因此自己也有一半份额 于是去法院起诉 你敢相信这个事实吗? 事情是酱紫的↓↓
多年前小花来到杭州打拼搞起了服装批发生意做得很红火但在老家的父母对能干的女儿一肚子意见,因为:还没结婚
于是就三天两头催一次婚。
小花25岁那年,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跑到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元的房子她自己出了50万元首付独自办理了贷款。
2017年初小李和小花在老家摆酒席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之后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房子所有权自然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可相处的日子一久另一半的缺点慢慢暴露出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
分手男方小李不乐意了,你你你…你得赔我青春损失费,两人争执了一番,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元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了。
一气之下小李将小花告到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同时还提出一个要求,小李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买的房子和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考虑到房子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先说彩礼钱小花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小李则喊来舅舅还有双方介绍人作证小李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本来是6万元,但实际分两次付了4万。
那是否要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花愿意支付的13万元仅为分手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是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形成共同经营生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承办法官表示,因为小李和小花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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