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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2000万业绩没完成,公司直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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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16: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说起凭个人能力赚钱的行业,销售肯定算得上一项。甭管干没干过销售的都知道,所有企业都会给销售派销售指标,完成了皆大欢喜,完不成轻则扣工资挨批评,再严重点丢饭碗的都有。今天咱就来说说,销售因为没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而被辞退,这一行为是否受法律支持?作为销售人员,在协商赔偿时,提成是否属于工资组成的一部分呢?2020年发生的这起案例,就能解答我们所有的疑惑。

    娟子从2012年应聘销售岗位成功之后,就一直在河南某教育培训机构任职,也算是公司里的老人了,可让她没想到的是,2020年刚复工,就接到了公司发出的一纸《通知书》,要求娟子尽快办理离职手续。《通知书》是这么说的,娟子2019年全年只完成了310万销售任务,没有达到《军令状》上承诺的2000万,并且完成率低于20%,按照《军令状》上的条款,娟子必须自动离职。

    无奈之下,娟子只好接下了公司出具的《通知书》,办完交接手续之后就离开了这家教育培训机构。可离职之后没多久,娟子是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732.2元;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做出通知应支付的一月工资15310元;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未结清的提成8000元。
    娟子的几点要求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存在一个最大的漏洞。那就是关于她所提出的经济补偿这一点其实并不合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企业以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时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辞退的话,需要支付的则是赔偿金。从这个角度来讲,娟子一开始就搞错了方向,劳动仲裁的结果自然不会对她有利。于是这初次交锋,娟子彻底落了下风,劳动仲裁只判处原公司支付8000元提成,其他要求全部驳回。

    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显然娟子并不认同,于是她,找到了更为专业的律师,一纸诉状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有了专业律师的帮助,娟子这次重新提了几点要求。一是,要求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63582元赔偿金;二是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30日作出通知而应支付的一月工资15310元;三是在娟子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未予结清的提成8000元。同样是三点诉求,但重心明显出现变化。

    对于娟子新提出的要求,原公司仍然只认同支付8000元提成,对另外两点均不予以认同。原公司在回辩时是这么说的,因为娟子没有完成既定目标,所以所谓辞退其实是他主动离职,自然不存在违法辞退;而第二点由于娟子是主动辞职,也就不存在需要提前30日告知的情况,则无需额外支付一月工资。

    要计较起来,两边肯定是各说各有理,还是来看看法院最后如何判决的吧。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还是在于,公司以员工未完成军令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对于员工工作能力不能胜任职位的情况是有作出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对该员工进行再次培训或者调岗处理,如果仍不能胜任职位的话,才可进行辞退。也就是说,这家教育培训机构以未完成销售目标额的20%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所以应当向娟子支付赔偿金;但此类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提前30日作出书面通知的情形,所以娟子的第二条要求被依法驳回。除此之外,提成作为销售人员的工资组成部分,也将被算入平均工资用于计算赔偿金基数。

    教育培训机构在一审败诉之后,又提起了二次诉讼,辩称当时娟子涨工资是主动提出的,而涨工资的前提就是销售任务也随之上涨,所以说娟子当时是自愿签署军令状,后续依据军令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应属合法。

    但娟子方面给出的回应是,加薪申请并非由自己本人提出,原公司出具的流程上也没有娟子本人签名,不能证明这项申请是娟子主动提出的。此外,卷子还提供了一份录音,清楚记录下了教育培训机构法人在与娟子解除劳动合同时说,最多只是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已。这条录音表明,教育培训机构从一开始就知道这并非是员工主动离职,与他们之前的说法前后不一。

    凭借着这份录音,娟子拿下了最终胜利,法院驳回教育培训机构的所有诉求,仍维持一审判决。

    从这个案例中其实可以得到两个信息:用人单位和销售人员签订的军令状,实际上属于霸王条款,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即便员工不能胜任目前的岗位,用人单位也应先进行培训或调岗,才可走正常辞退流程。

    大家还遇到过哪些纠纷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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